理想 » 日志 » rena的伦理学考题之我见
rena的伦理学考题之我见
Sirius 发表于 2006-01-20 10:31:04
rena的伦理学考试题是这样的:
1,在可欲谓之善的定义下讨论为什么偷盗及其欲望的满足是恶。
2,如果能最大的促进社会的总净价值,实行奴隶制是否应该,是否道德?如果法官明知有个人无辜,但是如果判之死刑就可以避免否则会有一场几百人死去的大冲突,是否应判此人死刑?
3,有一青年救落水老人自己牺牲,他的生命价值要大于老人的生命价值,他的自我牺牲符合最大剩余价值原则吗?如果个人和别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而自我的利益大于别人的利益的时候,是应该舍己为人,还是应该利己损人?
4,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发生冲突时,应该注重那一方?
5,我们常常看见缺德的幸福的人和有德的不幸的人,是否说明德和幸福无关或者反相关?
她给的答案到她的博客上去看就是了。我要给我自己的答案:
1.偷盗是个人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满足了个人的欲望,却破坏了别人的欲望的既定满足和满足。一方面,总的看来,偷盗行为并没有使社会全体的欲望之总和的满足增加;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使得人们满足欲望所要付出的代价增加了-因为存在被盗窃的风险或者说这种风险提高了。所以,偷盗行为不是“善”的,于是,聪明的人类给这种行为取了一个名字“恶”。
2.如果把一个社会中的人的地位这个概念抽象出来,理解为这个物理化的社会的一个个的“能级”,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奴隶社会存在大致两个能级,而现代民主社会大致只有一个能级。我们再看看社会的“熵”,奴隶社会的熵要高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熵。如果要使一个现代民主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在一个封闭体系中是做不到的。用一般通俗的说法,你要把一个现代民主社会变成一个奴隶社会,一定要涉及哪些人当奴隶,哪些人当奴隶主的操作问题,这个操作问题将是最大的麻烦。如果解决了这个操作问题,也就是说有一种外来力区分我们社会中的两类人,那么奴隶制的实行就是大势所趋。如果没有这个假设而一定要说奴隶制的实行到底道德不道德,那么我认为它就是不道德的。法官应该根据自己的原则办事,如果他有政治使命,他是可以判这个人死刑的,如果他的国家司法独立而他本身并无政治抱负,那么他应该判他无罪。
3.当一个人具备能力去拯救另一个人,那么这种拯救行为就是符合什么什么价值原则的。当然这种拯救行为是存在风险的,我们不能因为报纸上偶然报道这样的不划算的案例就认为这种拯救行为是不合理的。这一切的前提是,这个年轻人确实会水,而且对于救落水者有一定的知识。对于第二问,应分情况讨论,1.这种冲突不涉及基本利益(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那么冲突的解决要考虑到将来的情况,即这种冲突是不是将会持续发生,这种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案各自会带来什么后果,等等,即我们要考虑到解决方案的选择对未来我们各自利益的实现的影响,在综合了这些因素的考虑之后我们才能做正确的决定;2.这种冲突涉及基本利益,那么冲突的解决应本着这样的优先级:(1)优先满足基本生存需要(2)再满足我的需要(3)最后应满足更有价值的生命的需要
4.实质公正是相对于形式公正而言的。不存在绝对的实质公正。实质公正总是在弥补形式公正的不足。比如男女平等的问题,最形式化的平等是男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的实质公正就是,在女性较弱的方面给于一定的优惠,再进一步的实质公正便是在男性较弱的方面给于支持,再进一步的实质公正便是调整上面两个阶段制定的优惠和支持以达到真正的平等。但是到了实际操作时我们很容易发现不管是哪个层面的实质公正都是很难令所有人满意的。因此,我认为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依形式公正。
5.就个人而言,二者确实不呈正相关。但是从统计学角度讲,也就是说平均而言,二者在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总幸福确实要依靠道德来增加。但是,个人幸福并不完全靠道德来衡量的,而是满足这样的公式:
幸福=(物质所得+精神所得)/付出
除了道德可以增加幸福指数以外,别的因素,比如天资,运气,等也能增加之。
